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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与公正

发布时间:2020-07-13 18:11:53 阅读: 来源:玻璃杯厂家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围绕如何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相关问题,半月谈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记者:现在如此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此您怎么看?

马怀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同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程序法的明确要求。

审判权只有依法独立才能保障公平公正,如果受到了非法的干预和影响,就不可能做出独立和公正的审判。

记者: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存在哪些干扰呢?

马怀德: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实际上是受到了不小的掣肘和影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

一方面一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把法院当成是一个下属部门和单位,发号施令,干预司法工作。另一面法院迫于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不得不接受一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非法干预。

记者:您如何看待四中全会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马怀德:四中全会坚持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三个层面破解这个问题。

第一是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体制改革,大方向就是在三中全会的基础上继续强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明确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等。

第二是完善支持制度,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第三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重要举措。

所以说,无论是从体制还是从机制上,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四中全会都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记者:您如何理解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马怀德:在司法审判中,审判独立是一个方面,是保证公平公正的第一个条件,责任是另外一个条件。法官必须信仰法治,严格执行法律,要有法治上的自觉。

如果给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法官没有自律和自觉,那可能就会出现滥用司法权,司法不公,甚至会出现腐败等问题。

四中全会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诸如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中全会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而且四中全会还提出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尤其是不断提升基层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记者:与以往类似规定相比,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有何变化和特点?

马怀德:与以往类似规定相比,四中全会的要求更加明确,规定更加具体,第一是全程留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是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是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记者:如何让这一制度真正落实呢?

马怀德: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纪委在监督处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方面的职责,以及问责的程序、条件、范围、对象等。

比如,市委书记插手一个县法院的案件,或者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必须由省委或者省纪委,作为主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一方面法官、检察官有这个职责和义务去做记录。另一方面,各级党委纪委,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追究责任及时落实到位。

有了明确的解释和可操作的机制安排,才能够确保四中全会的这项精神落到实处。(记者 何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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